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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推動校園結核病防治工作,降低結核病聚集事件發生之可能性,請學校積極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執行結核病防治,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17-12-06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並為早期發現結核病人,避免校園群聚感染,須要衛生單位與教育單位共同合作,爰請學校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0條、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學校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依該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結核病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應於1週內完成)。

二、請學校依「學校新生體檢/定期體檢胸部X光異常追蹤流程,於辦理新生/定期體檢胸部X光檢查,發現與結核病相關異常者(活動性肺結核有空洞、活動性肺結核無空洞、活動性肺結核肋膜積水、疑似肺結核、X光結果為「其他異常」且診斷結果說明含「肺浸潤」等),通知學生就醫複診或轉介治療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通報校安系統。

三、另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1條規定,學校之籌設應考慮相關環境影響因素,針對校舍建築通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由於校舍通風不足可能造成呼吸道傳染疾病傳播,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本年9月5日邀請專家及本部召開「校園結核病聚集事件與建築通風討論會議」決議,請學校注意校舍通風情形並改善,執行重點如下:
(一)保持窗戶開啟,針對通風不足的校園空間,可利用吊扇、搖頭風扇或穿透牆面的通風換氣扇,以協助換氣。
(二)教室著重散熱,三點原則-封閉空間至少開一扇窗,且窗縫至少1個拳頭寬、學生左右座距間至少有1個人寬、衣著以寬鬆為原則。
(三)校園舊建築地下室、講堂、專科教室等,如為密閉式空調系統,無法自然通風,應採機械式通風。
(四)校園新建物應以自然通風為設計方向,減少「多重門」封閉設計,請將室內通風納為新建物重點審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