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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貴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請查照。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23-11-28
一、「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本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三、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 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