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做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
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做成紀錄揭
示、備查。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二、另「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三、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本辦法第10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四、檢送「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各1份,請遵守以確保飲用水之安全。
重要函文及活動News
為確保飲用水安全,請持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落實定期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