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食藥署公布「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以下簡稱卜蜂公司)使用到「雄勳有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原料加工製成「鹽酥雞丁」等10項產品,教育部於第一時間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清查各級學校之登錄資料,確認雲林縣1所國中及花蓮縣1所高中曾使用,學校已立即停用。
教育部呼籲供應膳食的各級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且校園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的規定,以確保學校師生健康,並請縣(市)政府及學校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廠商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教育部已於學校外訂盒餐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供應食品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並請學校要求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以利各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抽查。
二、專人稽查管理:為確保問題產品不得進入校園,請各級學校責由專人管理,並隨時留意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訊息,建立使用紀錄及辦理食材驗收,以落實自主管理機制。
三、加強督導機制:縣(市)政府應指定專人督導查察所屬學校問題產製品確實下架回收。
四、確實登錄校園食品資訊:學校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督導廠商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並將「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納入與食品廠商簽訂之契約,以及指派專人確認登錄食品資訊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教育部將持續與衛生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持續落實中央稽查、地方政府督導監測、學校驗收自主管理的三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以維護校園師生健康。
教育部呼籲供應膳食的各級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且校園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的規定,以確保學校師生健康,並請縣(市)政府及學校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廠商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教育部已於學校外訂盒餐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供應食品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並請學校要求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以利各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抽查。
二、專人稽查管理:為確保問題產品不得進入校園,請各級學校責由專人管理,並隨時留意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訊息,建立使用紀錄及辦理食材驗收,以落實自主管理機制。
三、加強督導機制:縣(市)政府應指定專人督導查察所屬學校問題產製品確實下架回收。
四、確實登錄校園食品資訊:學校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督導廠商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並將「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納入與食品廠商簽訂之契約,以及指派專人確認登錄食品資訊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教育部將持續與衛生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持續落實中央稽查、地方政府督導監測、學校驗收自主管理的三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以維護校園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