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爰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辦理旨揭輔導。
二、本次修正旨揭指引之重點如下:
(一)輔導項目表:配合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項目之新增與調整,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法規之修正,調整指引內容。
(二)內文及Q&A:增列110-111學年度諮詢專線常見問題、輔導結果待改善項目等之相關說明,以及參酌相關部會之意見酌修。
三、請持續依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工作,俾保障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