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同條第4項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1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3年。」,同條第6項亦規定:「第1項及第4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二、另查「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爰進駐校園之餐車,符合該辦法所稱「廚房」之定義,應受其規範。
三、綜上,貴校如有以餐車形式提供餐飲服務,應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指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規定,就進駐之餐車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包含落實要求業者自行檢查管理及至校園食材平臺登錄,以及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1次,並予記錄等,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本部亦將自115學年度起,將餐車納入餐飲衛生實地輔導之對象,以持續督導各校提升校園餐飲之衛生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