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登載。同辦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將「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納入學校與食品廠商簽訂之契約。
二、請督導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依法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供餐資訊及落實帳號管理,如因停課、例假日或寒暑假等連假期間未供膳,應於平臺系統設定不供餐,設定方式請至平臺下載相關操作手冊參閱;另因系統已統一預設星期六及星期日為不供餐日,請於完成各項不供餐設定後,再行檢視其登載狀況,以確保資料完整無遺漏。
三、前揭辦法第6條亦規定,學校每週應至少抽查餐飲場所1次,爰請於抽查時,檢視廠商登載資訊與實際供餐情形是否相符;如餐飲衛生督導人員異動,應即時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更新學校基本資料,以利食安事件通報時,能及時通知該等人員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本部將持續透過平臺了解各校登錄情形,並於每學年校園餐飲衛生實地輔導時一併進行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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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督導所轄餐廳業者,暑假期間仍應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如實登錄供餐資訊;如未供膳,應於平臺系統設定不供餐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