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本部為協助各校精進餐飲衛生管理作業,並提升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對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知能,爰於104年函頒旨揭指引。
二、本次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大專校院供餐常見之經營樣態,列舉「餐飲業」之經營型態,以及依本部114年9月24日函示,說明如學校有以餐車形式提供餐飲服務,應依相關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二)依大專校院供餐常見之經營樣態,列舉「綜合商品零售業」之經營型態,以及依本部113年9月27日及115年7月21日函示,說明進駐校園連鎖超商販售之各類食品(含即食食品),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各校所提超商及餐車之實務執行問題,更新「伍、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