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辦理。
二、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辦理115學年度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注意事項如下:
(一)輔導當日輔導委員將隨機抽選至少1個餐飲場所作為受輔導對象(包括餐廳、廚房、超商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等),且必要時得增加抽選家數,屆時請貴校相關處室代表(如學務處或總務處)及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出席。
(二)請備妥餐飲衛生督導人員資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報告及衛生講習時數證明、近4週之學校餐廳衛生自主管理檢查表,以及相關資料供查核;另請備妥光度計、溫度計及總極性化合物檢測器等設備,以供輔導委員實地查核使用。
(三)為強化前揭輔導成效,援例維持再輔導機制,若本次輔導結果被列為再輔導對象,將限期於1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前往貴校再行輔導,倘再輔導後仍未落實改善(部分符合、不符合),則移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地方衛生機關列為後續追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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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大專校院餐飲衛生實地輔導相關資料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