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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函文及活動News

檢送本部111學年度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相關表件,請依說明辦理

分類:重要函文及活動 來源:教育部 發布資料:2022-09-26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爰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辦理旨揭輔導。

二、旨揭輔導時程自111年10月至112年5月,相關表件包含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注意事項、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表、猪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輔導表、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表填列說明各1份(如附件),請依輔導表及其填列說明,自主檢核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等餐飲場所,並請詳閱輔導注意事項配合辦理。

三、本部為加強大專校院餐飲衛生安全,規劃再輔導機制,說明如下:

(一)若輔導結果含有輔導表之法定項目(★)4項中2項及重點項目(◎)4項缺失(如部分符合、不符合),共計6項(含)以上同時未達符合者,即列為再輔導對象,上述8項內容如下:

1、法定項目:
★編號7從業人員應健康檢查
★編號8從業人員每學年應參加衛生講習達8小時
★編號14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編號25定期至校園食材平臺登載供餐之資訊

2、重點項目:
◎編號2牆壁、支柱及地面應保持清潔
◎編號3不得發現病媒蹤跡
◎編號15冷(凍)藏溫度應符合規定
◎編號16食品(原料)應落實先進先出

(二)若為再輔導對象,缺失改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於首次
輔導後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三)再輔導程序:
1、本部將函請學校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轉請地方衛生單位陪同,但學校不可告知再輔導對象及輔導日期。
2、再輔導僅針對第1次輔導結果缺失項目,確認是否落實改善,並記錄改善後情形。
3、若再輔導仍有未落實改善情形(部分符合、不符合),後續將移請食藥署轉地方衛生單位列為後續追蹤對象。

四、如有疑問,請逕詢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王心枚專員(04-22021188)。